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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鑫鑫)(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现住河津市**街**单元**。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时0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晋M****6号红色长安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3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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