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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黎博)(公开版)_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黎X,男,1984年05月18日出生于新疆额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籍贯: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额敏镇建新路XXX号。现住:新疆额敏县郊区乡北郊村005号1号楼X单元XX室。职业:额敏县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27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3时26分,被不起诉人黎X醉酒后驾驶新GF0715 号小型轿车,在额敏县玉什喀拉苏乡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送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361号鉴定结论为:黎X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9.01mg/100ml。被不起诉人黎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黎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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