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栋**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粤C7C****号小型客车沿本市高新区港湾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银海湾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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