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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黑东云)(公开版)_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村,个体,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黑某某来到绥德县名州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其岳母即被害人加某某家找其妻子薛某,因黑某某与薛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加某某拒绝黑某某进其家门,后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黑某某用手在加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并将加某某拉倒至楼梯处,致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加某某因事被人致伤胸部,造成3、4、5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头面部、四肢、躯体多处损伤,造成全身皮肤软组织多处挫伤,其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月20日黑某某与加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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