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1月6日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初开始连续三、四天,被告人齐某雄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齐某鹏、司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四人每人驾驶一辆车到强某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的家里,采取摆放花圈、拉横幅、喷涂辱骂文字、张贴寻人启示等方式索要债务。其后,齐某雄、齐某鹏、司某某还到强某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经营的门市部,采取相同的方式要债,严重影响强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经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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