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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齐新喜)(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齐xx,男,1980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罗庄村乡东皋村熊楼xxx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齐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齐xx驾驶豫NNH926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蔡堂村十字路口,与王xx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造成王xx受伤,经商丘市公安局认定:齐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齐xx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失去联系。王xx于2017年1月16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2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齐xx赔偿王xx医疗费人民币114296.47元。判决生效后,齐xx仅履行人民币30000元,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执行法官执行发现齐xx长期在外打工,有固定收入。案发后,齐xx全部履行执行款共计人民币86000元,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2020年1月20日,齐xx向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xx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齐xx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初犯,有悔罪表现,全部履行法院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齐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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