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粵CQV****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香洲区粵海海西路105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269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