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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龙志洪)(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驾驶粤H56***号小汽车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北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后经对其事发时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龙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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