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6年12月8日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6120888104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镇黄壁坪村3组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湘******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万新村至港二口苏家桥树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鼎城区花岩溪镇黄壁坪村5组路段时,恰遇前方道路站立的几个人及停靠在路边两侧的二轮摩托车,龙某某随即制动并向右打方向避让,在此过程中,因慌乱错将油门当成刹车,其所驾车辆相继撞到停靠在公路右侧的湘******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躺坐在路边的被害人余忠明余某某(驾驶湘******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自摔),湘******湘******小型普通客车推行着余忠明余某某继续向前驶出路外,最终与路外电线杆相撞后停驶,造成余忠明余某某被挤压至车底窒息死亡、两车及电线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段爱芬段某某、莫子科莫某某、唐建华唐某某、谭建忠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属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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