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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伟亮)(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至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镇白峰路和绿谷大道交界处的红绿灯时,看到一辆白色车后备箱盖子上面有一个灰白色的包,遂下车将包盗走,包内有一部灰白色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2020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大楼四楼出租房402室内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抓获归案。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民警扣押并归还给被害人梅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系初犯偶犯,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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