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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4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区**号,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本市宽城区**街与**街交汇**超市内盗窃蜂花牌香皂4次,共计九块,价值人民币5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证据事实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

2. 证人杨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认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超市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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