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盈江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31235746******,单位地址盈江县**镇**村委会**寨,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68********,系盈江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又名龚某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福建省福安县人,户籍登记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路**幢*号,住云南省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盈江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盈江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月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盈江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盈江县**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林“土坎山”毁坏林地开采石材,采用挖掘机、装载机剥离开采石材。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2.09亩。2、占用土地地类涉及乔木林、其他无立木林地和建设用地。其中乔木林面积为0.86亩;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为9.18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2.05亩。3、涉案现场地表被挖开,地表土层被剥离,基岩裸露,原有植被已不存在,原有植被种植条件被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盈江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10.04亩,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江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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