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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区罗店镇麻车村8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上,在**市**区杨环路60号棋牌室内,被害人方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方某甲先用扑克牌和茶杯砸了龚某甲,后龚某甲以掐脖子、摔等方式殴打方某甲,致使方某甲肋骨骨折。2019年11月12日,经鉴定方某甲所受伤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方某甲在城中派出所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龚某甲家属已赔偿方某甲损失人民币6.6万元,方某甲对龚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放弃伤势鉴定申请书、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4.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方某乙、倪少华、董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6.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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