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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5********,汉族,高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2日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份期间,陈某某(已起诉)建立了一个赌博微信群,并在老铁牛牛APP内建立一个俱乐部,陈某某召集吴某、陈某甲、邹某、唐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担任财务人员,在赌博过程中为参赌人员输赢进行结算,并从中抽水,邀请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从中占股。后召集龙某某、朱某、罗某(均已起诉)等人为“拉手”,召集参赌人员进入赌博微信群及赌博俱乐部中进行赌博。该俱乐部参赌人员一百余人,赌场抽出的水子钱归陈某某管理,财务下班后将水子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按照每天的参赌人员参赌情况来付给拉手“打位费”,并支付财务人员工资,剩下的水子钱归陈某某所有。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规劝犯罪嫌疑人蒋某投案自首,系立功。龚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赃款,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没收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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