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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海龙)(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1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城****。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9时许,龚某某伙同苗某某、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禁渔期到泌阳县官庄镇**一小河内,用电鱼器非法捕捞三条鱼,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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