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铅山县**镇**村**自然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杨**醉酒驾驶赣E76***号雪佛兰牌小车从五洲国际建材城开往美地印象。21时许,在武夷山大道管委会东门路段被夜查统一行动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杨**乙醇含量结果为123mg/100ml。2020年11月8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3mg/100ml。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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