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区**桥下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 /100ml、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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