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月*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驾驶车牌号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米路段处(阜蒙县******)超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下道的被害人张**驾驶的“**”牌三轮电动车时相撞,造成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张**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阜新市交投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在事故发生时:1、***挂重型半挂车制动前行驶车速为*。2、**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转角附近部位与无牌号**牌电动三轮车左侧接触碰撞。3、本案无牌号**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归属机动车类。经阜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承担责任。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张彦丰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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