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乡**村**号,住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40分许,五莲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洪凝派出所报案,称在五莲县御景园三区门口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鲁******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五莲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随即赶赴洪凝派出所,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对酒后驾车行为供认不讳,后值班民警依法将其带至五莲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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