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市信州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茶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茶圣路奋斗红酒店路段时,碰撞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某某,造成白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害人白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在事发路段超速行驶。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白某某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赔偿的从轻减轻情节,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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