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91****0014,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镇中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湘U*****小型汽车从兴鹏大酒店驶向老红绿灯,行驶至城北丰和古船传媒路段时,与苏某某驾驶的湘U*****小型汽车发生撞击,民警到现场处理时发现侯某某有酒驾的嫌疑,遂将其带至花垣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45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