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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P****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S31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7公里800米路段处时撞到行人靳某某,造成靳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4日,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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