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现住闻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0时左右,在**的停车场,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将柴油桶踢倒,柴油溅到被害人张某甲身上,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廉某某生气便将张某甲推倒在地,造成张某甲受伤。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廉某某与张某甲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张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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