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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5127,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万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份,苏某甲(在逃)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2532.2元。2019年3月至5月份,苏某甲多次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转钱给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明知苏某甲转给她的钱是骗来的仍予以接受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对“9.28”电信网络诈骗案及关联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同案犯苏某乙、胡某某、苏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 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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