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大厦**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F****7白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锦山大街**商场附近路段将路中心护栏撞倒,后拖挂护栏继续行驶至**酒店门前刮蹭辽F****7车辆,后继续行驶拐入丹东市**路口胡同中与其他三辆车辆发生刮蹭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发生事故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当晚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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