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62000********,维吾尔族,**,无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住于田县**乡**村**号,于2020年4月4日被于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被于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于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0日艾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办ETC,交通罚款单等的都可以联系我。从阿某某等4人的总共骗取了2900元钱。并且把他拉黑。破案后该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29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初犯。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鉴于被不起诉人系新疆**的学生,诈骗数额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取得受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对社会危害也不大。结合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作出有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受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于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