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198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住新疆疏勒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00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在伽师县**镇巴扎喝酒后,20:00许,驾驶自己的新******号两轮摩托车,往疏勒县***乡方向行使,到伽师县**镇**号便民警务站前面路段时,被当时执勤的警察发现饮酒后驾驶被抓获。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336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不起诉人无驾驶证驾驶,但有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94毫克/100毫升,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