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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5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居民区**佳苑**幢**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婷婷,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靳某甲、靳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弟妹李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弟弟靳某丙因持有子弹被公安机关调查,经李某某提议,三人商议后共同将靳某丙藏匿于保险柜内的大量子弹进行转移。靳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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