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辽P****8号小型轿车,从兴城市白塔乡清水村沿S2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8千米加300米路口时,与对向赵某驾驶的辽P****8-辽P****挂号汽车列车相撞。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等书证;2.赵某等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悔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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