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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16时许,在辽宁省凌源市**镇***村东组王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的姐姐孙某甲、孙某乙发生口角,后尤某某及母亲丁某某同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将孙某甲打伤。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甲胸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外伤不构成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王某某、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意见书、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方谅解,故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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