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经北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9时35分至9时45分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辽G****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L****挂号扶桑牌重型仓栏式半挂车行驶至奈北线152公里+700米处时,将被害人刘某甲撞上,致其受伤,后被害人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 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与被害人刘某甲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声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证人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某甲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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