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位于梨树县**镇**园架设长八米宽一米粘网一张捕鸟,2020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对狩猎工具粘网进行扣押。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
5.现场勘查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粘网解除扣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