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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位于梨树县**镇**园架设长八米宽一米粘网一张捕鸟,2020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对狩猎工具粘网进行扣押。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

5.现场勘查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粘网解除扣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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