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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住昕水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大宁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7日被大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宏平,大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西部钻探**钻井队搬家行至当支村时,关某某把一根木棍和一个树根放到路中间,手里拿着一把锄头声称大车路过可能将她家的旱井及围墙损坏不让通行。关某某打电话叫李某处理此事。随后西部钻探外部协调部的张某某和李某甲协调此事。张某某迫于无奈和李某甲商议每过一辆大车给其200元,钻井队当时搬家共有60车次货,需支付李某甲12000元的过路费,后钻井队给李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5月25日关某某以余款未支付,再一次将西部钻探通行的车辆阻挡索要剩下的7000元,随后张某某打电话报警,经调解挪开。2018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调查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时,李某某找到张某某将5000元现金退还。

本院认为, 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做到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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