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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村**组**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501。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蓝色小型汽车,从怀远县荆山镇到榴城镇,车辆沿荆涂路自南向北行至××××××处,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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