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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街**号,家住望江县**镇**小区**幢**号。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从望江县望华西苑小区出发,沿蓝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卧冰桥路段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带至望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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