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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号,现住蚌埠市淮上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崔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饮酒后驾驶皖C*****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路与大庆路路口北侧5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2020年8月2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崔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03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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