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年 **月**日**时**分,饮酒后驾驶闽C**L二轮摩托车,从安溪县**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时**分被抽取的血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94.13mg/100ml。
被不起诉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抽血照片、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处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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