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阳县**乡**营**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驾驶**牌豫EK****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超越前方车辆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从姚某某、王某某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接处警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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