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河南省郏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重新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卷宗3册。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豫DJ8112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平郏快速通道闹店镇闹店村北路段时,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护栏上,车辆侧翻引起自燃,造成金某某受伤,乘坐人张某某(系金某某之妻)当场死亡,豫DJ8112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悔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党员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郏公(交)尸检字(2019)第054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一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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