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庄**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无号牌大型拖拉机行驶至**街**镇**村东北十字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事故,致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