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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鲁LCB***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已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2)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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