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镇**村**组,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2时00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晋M****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临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堂村口,因酒后犯困,将车驶入道路北侧绿化带里停车休息,造成晋M****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及树木损毁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9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本次醉驾未造成严重事故,某某某事后积极对被损毁的树木进行修缮,得到了白堂村村委会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是初犯,系自动停车在路边休息,未造成严重事故,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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