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2MA********,单位地址山西省五台县**村,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6018,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联系方式1354854****。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6014,汉族,硕士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栋**房,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五台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五台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五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投资山西省忻州市**县新能源项目,于2016年1月14日成立被不起诉单位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
山西省林业厅于2017年11月2日,以晋林资许准[2017]15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晋林资许准[2017]15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批准被不起诉单位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项目使用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林地面积1.9325公顷(28.9875亩);临时占用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国有林地面积5.2481公顷(78.7215亩),合计107.709亩。被不起诉人于某某2017年12月29日被任命为某某有限公司副经理,2019年8月12日任总经理。因某某有限公司在于某某任副经理期间一直未配备总经理,于某某实际负责该公司全部事务,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地势陡峭及气象条件等原因,造成实际占用林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
经山西山和地理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项目共占用防护林地总面积171亩(含原道路4.1亩),除去经审批的107.709亩,超占林地面积59.19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某某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某某林场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后,并对毁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经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某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某某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因非主观原因超占某某林场国有林地,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后,又出资恢复植被;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有限公司和于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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