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X市X镇X村X号。2020年9月1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河北省任丘市公安局辛中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杜浩迈,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JXXXXX黄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潞阳门南路路段被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血液乙醇检测报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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