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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现住闻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在闻喜县**乡**公司**车间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卸货发生口角,后刘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衣领,在李某某脸部打了一拳,李某某用拳头在刘某某脸部多次殴打,致刘某某受伤。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2019年7月8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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