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库***,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3019****,维吾尔族,初中,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巴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库***于2019年10月10日北京时间22:30许时驾驶自己新Q****号牌《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到巴楚县***乡**村1组的开***的火锅店与朋友伊***、买***等人一起喝了“劲酒”牌红酒聊天,喝完酒后2019年10月11日北京时间00:30左右以回家为目的,醉酒驾驶自己新Q***号牌《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在巴楚县***乡***村2组路上由东向西的方向行驶时,被执勤巡逻的交警发现,并以醉酒驾驶的嫌疑把被不起诉人带到送到巴楚县***乡卫生院抽血,将血液样本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3487号鉴定意见鉴定为:库***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93.14mg/100ml。
本院认为,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库***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工作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态度积极,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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