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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开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系多年朋友。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19年8月19日23时许,在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某歌厅与赵某甲等人喝酒、唱歌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抓住赵的衣领进行推搡,并踢其腿部一脚,赵未予理会,离开歌厅。李手持啤酒瓶追至歌厅门外,将啤酒瓶向赵身后扔去,啤酒瓶碎裂后,将赵右足跟刺伤。2020年8月12日,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右足跟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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