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93********,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原分行**,住宁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驾驶车辆无出入许可证欲进入宁江区镜湖小区,按照松原市宁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城区居民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公告》的要求,被负责防疫工作的油田江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某阻止,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拒不服从工作人员高某某、贾军的管理,强行驾车进入**小区并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高某某拖行十余米致摔倒才将车辆停下,**小区**王岩峰报警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贾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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