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饶市广信区**街道办**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点0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赣E*****号轻型皮卡车,沿信州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并被带至上饶和康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7月3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91.46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