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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61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沈阳**有限公司**,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街**南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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